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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材[2002]313号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八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八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减少施工现场扬尘的污染,通知如下:
1、本市规划市区〔指东起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起南苑,北到清河,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八个行政区(不包括海淀区的山后和丰台区的河西部分)以及昌平、大兴两地的部分辖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今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凡混凝土累计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施工现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2、各远郊区县城关镇(指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从今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对确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须报所在区县建委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
3、规划市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再设立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现场只能设立砂浆搅拌机。凡在5月1前开工且设立混凝土现场搅拌站的,工程完工后须立即拆除,不能继续使用。
4、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其粉状物体的储罐必须有除尘装置,砂石材料堆场要有防尘罩,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防止噪音、扬尘、污水污染。
5、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所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将其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6、没有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郊区县,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筹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7、市建委将联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违章搅拌现象进行检查。各郊区县建委也要对所辖区县内的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本通知与《通告》一并执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