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发展很快,“九五”期间北京市累计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1440万吨,减少粉尘排放60480吨,共创综合经济效益5.90亿元。其中,2003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量超过2500万立方米,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650.76万吨,散装率为73.78>,居全国先进水平,为更好贯彻执行四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八、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精神,在规划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近郊区和各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凡浇注混凝土量超过100立方米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在五环路以外,要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禁止未取得资质企业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范围行驶应取得通行许可,并按规定时间和道路行驶,在运输途中应符合环保、市容、交通、交管部门规定,不得有遗撒、跑冒现象发生,禁止超载、超限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四、积极鼓励发展预拌砂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措施,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转发 混凝土 通知
抄送: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